泰兴市优抚政策指南——在乡复员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按入伍时间分为抗日战争时期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复员军人和建国后复员军人。

一、泰兴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执行标准(元/月)

性质分类

202271日起执行标准

非孤

孤老增20%

烈士遗属

3719

446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254

3905

病故军人遗属

2789

3347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重点优抚对象病故后丧葬补助费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作为丧葬补助。

注意事项:申报办理丧葬补助,必须提供申请书及火化发票。

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泰兴市部分优惠优待政策

1.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费补助

除每月享受的定期补助外,每月可享受55元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费补助,此补助随定期补助金按月发放。

2.“私人订制”免费体检

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待遇,在收到常规体检表后,如不愿参加常规体检,可自主选择体检的项目,只需凭常规体检表到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选择体检项目,换发特殊体检表。参加特殊体检的人员,按照自主选择的体检项目计算费用,项目总费用低于300元的,直接检查,不退不补,项目总费用超过300元的,超出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3.重度失能在乡优抚对象护理补贴

日常生活中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走动、洗澡等六项内容,经认定五到六项“做不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在乡优抚对象可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重度失能在乡优抚对象护理补贴,经鉴定符合要求的,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为70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