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一、基本统筹待遇
注: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
二、补充保险待遇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类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经基本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统筹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
1万元(器官移植抗排异、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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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1—10万元 |
70% |
10万元以上 |
80% |
注: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降至0.5万元,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