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

一、门诊特殊病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按照规定经备案后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起付

标准

400

报销

比例

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

95%

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参照门诊慢性病

职工门诊特殊病

种类

10种)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

       

二、精神类疾病报销政策

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在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天。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抑郁症严重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 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