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保待遇
住院 |
项目 |
本地医院 |
外地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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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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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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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
600元 |
400元 |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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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6万元 |
66% |
72% |
88% |
61%(未按转诊规定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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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20万元 |
66% |
二、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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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1.5—10万元 |
60% |
10万元以上 |
70% |
注: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降至0.5万元,各分段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严重精神病待遇
患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的参保人员,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支付2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