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报销政策
一、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按照规定经备案后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起付 标准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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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比例 |
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
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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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不设起付线,报销按照 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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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门诊特殊病 |
种类 (10种)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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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精神病报销政策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抑郁症严重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备案后,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 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