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门诊慢性病备案后,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起付 标准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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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比例 |
本地二级 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本地一级 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报销 限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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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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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按本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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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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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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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慢性病 |
一类 (33种) |
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肾脏病2期、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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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11种) |
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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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按二类慢性病限额标准执行。
二、门诊“两病”待遇
符合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泰州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享受相应待遇:
起付 标准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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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比例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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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待遇标准与市内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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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诊备案报销比例降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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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报销降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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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限额 |
“两病”之一限额为800元;“两病”同时限额为1000元。 |
注:1.异地就医备案指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居住或工作,提供居住证或单位证明;2.办理转诊备案指因病情经市人医、中医院或二院批准,到泰州市外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